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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壤污染严重事件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23 ]
导语:行动起来,不要辜负大地所受的苦难。 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那么2017年我国发生了哪些土壤污染事件呢? 一、.河南“镉麦”事件 2017年3月23日,环保公益组织“好空气保卫侠”在河南新乡市凤泉区块村营村南开发区河边的麦地取样化验,结果显示,距河4米处的土壤镉含量为20.2mg/kg,是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67.3倍,三级标准的20.2倍。在距河100米处取土壤化验,镉含量为12.4mg/kg,是二级标准的41.3倍,三级标准的12.4倍。 而在麦收之时,空气侠再次到新乡市监督镉麦农地流转的情况,并随机在牧野区、凤泉区已经收割、尚未收割的不同地块取了12个小麦样品。检测结果显示,12个随机的小麦样品全部超标,出现从1.7倍至18倍不同程度的超标。 根据资料显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显示本地的小麦“镉”含量超标发生了。 二、.河北无极倾倒废液事件 2017年6月16日,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滹沱河河道内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液污染环境案件,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调查,6月15日,石家庄市藁城区鑫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某坡通知非法倾倒人员陈某波、高某分别前往位于藁城区的河北佳诚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乐市的华达化工有限公司拉废盐酸。当晚,陈某波等3人驾驶一辆罐车前往佳诚公司灌装废液。16日凌晨2时许,该3人驾车至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滹沱河河道内开始倾倒。倾倒期间,高某等2人驾驶另一辆罐车装载从华达公司灌装的废盐酸也来此处倾倒。陈某宁等2人负责在周边警戒放哨。废液倾倒过程中产生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气体,致在场的陈某波等5人死亡,杨某忠等2人受伤。河北省政府也采取了及时的处置措施,现在污染已经相对固定,不会出现扩散,下一步还要根据现场取样化验的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经过警方一个多月的艰苦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6·16”案件成功侦破。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7月24日,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其余3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三 雄安新区的土壤污染事件 雄安新区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战略布局,但身处雄安的新区的企业、单位、个人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恣意破坏环境,倾倒废液,最终执法部门公布了9起典型事例,分别是: 1、安新县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7月21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李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将23吨含有废铅膏和废酸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露天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对土壤造成污染,同时查明2017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采用粉碎清洗的方式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3700余公斤,经环保部门认定,该废旧铅酸蓄电池壳属于危险废物。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4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容城县张某某、张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7月26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张某某、张某在自家经营的电瓶代理销售点,将废旧电瓶电解液倾倒在院内的渗井中。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17年6月以来,张某某、张某在自家院内挖掘渗井,利用渗井非法倾倒废旧电瓶中的电解液。经环保部门检测,该渗井内废水PH值呈强酸性且重金属严重超标。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3、雄县高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10月份,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高某某在龙湾镇一工厂内非法电镀加工渔具,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经检测,该渗坑内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高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7月27日,将该人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当日被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雄县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21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初至2017年4月,雄县龙湾镇某热浸锌公司李某某多次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排放至大清河内。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李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迫于抓捕的强大声势到雄县公安局投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6日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月10日雄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5、安新马某甲等人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对该县刘李庄镇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在一塑料加工厂内,利用粉碎、融化的方式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并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该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行政拘留。 6、安新县臧某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臧某某在芦庄乡一废弃厂房内,将含有有色金属的电线电缆下脚料点燃,期间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臧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7、雄县邢某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某医药公司负责人邢某某将该公司内过期药品直接倾倒在一废弃砖窑附近,该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废药物、药品。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8、雄县孙某某拒不执行案 雄县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案。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孙某某经营的吹膜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被雄县环保局责令停止排污并贴封条,孙某某拒不执行,撕毁封条继续进行塑料吹膜生产。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9、雄县陈某某暗管违法排污案 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在自家院内生产加工色母粒,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放到其家房后的渗坑内,逃避监管。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四、江西“镉大米”事件 当地村民倡导“阻止镉大米上餐桌”(图源:阻隔行动) 2017年11月6日,中国无毒地志愿者发布公开信“临近稻谷收割期,江西九江出现‘镉大米’”。10月中旬,中国无毒地志愿者在江西省九江县港口街镇两个村村民的家中或者农田,对土壤和稻谷进行了取样并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两个村两户村民的稻谷重金属镉存在不同程度超标,最高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8.1倍;正在种植的农田土壤重金属镉超标,同时农田灌溉水源以及候鸟栖息地东湖底泥镉、砷超标,废弃农田土壤重金属镉、砷更是严重超标,分别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3级(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下简称土壤3级标准)14.2倍、7.13倍。 随后,柴桑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11月14日,柴桑区环保局通过柴桑区官微对外回应称;“已于8月30日责令九江矿冶公司停产,在此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启动永久性闭矿工作,并对矿区进行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粮食收购价全部收存疑似污染稻谷75206斤,待检验结果确认后对确属污染稻谷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港口镇、村两级通知区域内农户即日起不得耕种食用农作物,待相关检测鉴定出来后,原有全部农田由镇、村统一流转栽种花卉、苗木。 江西九江“镉大米”风波引发媒体集中关注,新京报评论认为,不使用被污染的土壤,是最便捷的控制土壤污染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体的方式。光明网则认为,该区域的污染状况完全推给“历史遗留问题”恐怕有卸责之嫌。面对“镉大米”,当地除了进行无害化处理,釜底抽薪之举应是加快对受污染土地的修复与整治。更有自媒体“深一度”实地调查,发现有当地村民曾自费送检3份稻谷均超标,追问有关部门污染源及补偿均未获答复。“力量时评”认为,一些地方的GDP在增长,但污染更在增长。粮食产量在提高,但可以食用的粮食却在减少。毒大米流通中的制度监督漏洞固然可怕,但最可怕的还是源头种植土地的污染。 面对“镉大米”的出现网民纷纷表示担忧,有人称,真是触目惊心,更可怕的是这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网民表达了质疑:为什么是环保志愿者发现的?监管部门呢?稻谷进行无害化处理,那村民的损失谁来承担呢?也有网民表示,一定要严查毒大米,给大家一个交代。 五、.堆放灯管碎片 污染土壤被判刑 示意图 来源:网络 2017年3月1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到,被告人陈某根自2016年7月起,多次在厦门市杏坛镇南华村基围边,大量堆放收购回来的节能灯玻璃碎片,现场堆放了1767.98吨的节能灯玻璃碎片。 根据检测结果分析,陈某根所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涉及的污染物为重金属(汞、砷、铜及锌),堆放节能灯碎片的固体废物区域土壤存在一定的重金属汞、铅污染现象。经过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陈某根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据庭审法官透露,经过雨水冲刷,若废灯管里的重金属渗透进了堆场的泥土后,需长时间修复或其他方法处置,将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庭审法官表示,陈某根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于涉案扣押的逾千吨节能灯玻璃碎件,顺德区环运局作销毁处理。经核算,本次事件环境损害数额达到478多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约为456万元。 这样的污染事件还有很多,从癌症村到西南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从污染企业倾倒废液到汞大米、铅小麦。资料显示,我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面对如此严重的土壤污染,我国去年出台了《土十条》,这一条例的发布是我国土壤修复事业的里程碑,《土十条》提出了从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建立问责机制等十个方面,形成从土壤环境调查到预防、污染、修复,再到监管体系的行动计划。并且创造性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壤人为污染。 我国的土壤修复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在修复的同时,我国对土壤环境的监测也很重视,随着《土十条》在我国的深入推进,土壤采样监测也将迎来广大的市场前景。 但土壤污染的特点显示,我国未来的土壤修复必将经历漫长的阶段。来源:人民网、佛山日报、京津冀大气环境监测治理技术论坛、环境修复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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